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7年度,33號
TNDV,107,消債清,33,2018091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賴春渢即賴春風
代 理 人 楊珮如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
㈠請說明債權人清冊是否有漏列「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若有,請陳報現存實際債權數額、債權種類及發生 原因?如有漏列情事,請依目前實際債務狀況,提出更正後 之債權人清冊。如該債務已清償完畢,請說明何時清償該債 務、清償條件及方式各為何,提出協議資料及還款證明等相 關證明。
㈡請補提債務人、受扶養之人趙蜜賴彩芸之最新戶籍謄本( 含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㈢債務人自陳其現為早餐店之員工,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 15,000元,請債務人補提該早餐店店名義所出具在職證明書 暨自107年3月起迄今之薪資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㈣債務人和其受撫養之人趙蜜賴彩芸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 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任何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 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㈤債務人自陳每月支出受撫養之人趙蜜賴彩芸各給付3,000 元及3,500元作為基本之扶養費用等語,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或收入切結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