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249號
TNDV,107,消債更,249,2018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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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秀珊即陳秀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 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
㈠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應由父母共同行使及負擔,請說明該 名子女由聲請人單獨扶養之原因,前配偶有何不能分擔扶養 費之事由?及前配偶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年 籍資料、服務單位、服務地址及每月薪資若干?前配偶如有 分攤子女之扶養費用?請說明分攤比例及方式,並出具薪資 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㈡聲請人自陳受扶養人賴思穎於暑期打零工,請說明自民國10 7年3月迄今零工之性質、薪資為何?並出具薪資證明或收入 切結書,以供本院核算受扶養人賴思穎之平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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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