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張博華
代 理 人 莊信泰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理由二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應補正之相關資料證明:
㈠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 書(紅色聯單)「正本」。
㈡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中「債權數額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欄 均未勾選。應於債權人清冊中載明積欠債務之性質(有擔保 或無擔保債務?或係保證債務),並表明有擔保權或優先權 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是否為 自用住宅借款,並提出相關資料。
㈢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欄填載方式,為含土地、 建物、動產(汽機車)、所有銀行及郵局存款(含銀行名稱 、帳號、迄補正日止之存款數額及所有銀行及郵局存摺影本 )、股票、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 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 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應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陳 報財產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欄內,切勿隱 匿財產,以免受不利益之處分。
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 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 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 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 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㈤聲請人稱每月須支付母親張林金珠扶養費,且扶養義務人共 3人,應說明除聲請人外,有無其他兄弟姊妹,如有,現分 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母 親之扶養費用?並提出母親張林金珠及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家族系統表以供查證。 ㈥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記載聲請人有三筆對曾莉莉之債權 ,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740,000元、1,813,756元及235, 168元,應說明曾莉莉之還款情形?及至收受本裁定之日時
,債權餘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㈦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㈧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聲請人母親)是否有領取保 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 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 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㈨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 ,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 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 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㈩聲請人戶籍地址「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房屋已於105年間遭拍賣,何以聲請人仍設籍該址?該房屋 目前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關係為何?如有承租房屋之情形,亦 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繳納租金之相關資料。
聲請人稱任職於福吉碳烤企業社,應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或工作單位開立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 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聲請人前於本院107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278號與臺灣中小企 業銀行等債權人依消債條例為調解,惟調解不成立。聲請人 應說明最大債權銀行提供之還款方案(即協商後應繳協商總 金額、每月應負擔之金額、利率、期數)暨其相關書面資料 。又上開還款方案,聲請人何以不能接受之原因。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