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周蓓苓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梁明豊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 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故非訟事件之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 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 之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7年9月3日對相對人梁明豊所有 之不動產聲請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有聲請人之聲請裁定拍 賣抵押物狀在卷可憑,惟相對人梁明豊已於107年5月5日死 亡,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其個人資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 稽,故本件相對人梁明豊已無當事人能力,依首開規定及說 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