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7年度,8號
TNDV,107,司執消債清,8,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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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債 務 人 吳易釗即吳宗憲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吳婉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6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裁定附卷可 稽。而債務人名下除汽、機車各乙台因無處分實益而返還予 伊外,債務人業將名下共十一家金融機構存款等值金額新台 幣(下同)10,826元如數解繳至本院,有債務人107年5月23日 補正狀、107年執案字第1808號收據等件附卷足稽,並經本 院於107年8月21日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裁定代替債 權人會議決議,同時依職權分配清算財團財產予各債權人, 並確定在案,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等可資為證。三、準此,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為10,826元, 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領款通 知書、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足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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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