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債 務 人 陳堂淵
債 權 人 臺南市下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錄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依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 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42號裁定附卷可稽。 經查,債務人可用以清償債務之財產為如附表所示之保單解 約金合計新臺幣(下同) 529,333元,已解交至本院,有宏 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3月9日民事陳報狀在卷足參 。是而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前開清算財團財產共計 529,333元 分配予各債權人。
三、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尚屬單純 ,爰依前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並以書面通知各債權 人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于子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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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清算財團財產 │ 處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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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宏泰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529,333 │由本院逕予分配│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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