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887號
債 權 人 徐鄭牡丹
債 務 人 張瑞龍
債 務 人 王錦華即張王錦華
一、債務人張瑞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一部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數債務人明示對於債權人
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或有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此觀民法第
272條規定自明。又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
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
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
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
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債
務人王錦華即張王錦華、張瑞龍共同借款未還為由,請求其
連帶清償債務,惟其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僅有債務人張瑞龍
之簽章,且其上亦未見連帶債務之相關記載,依前開說明,
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
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