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863號
TNDV,107,司促,15863,2018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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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863號
債 權 人 陳長榮
債 務 人 穗逸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瑞茂

兼法定代理 陳義雄

法定代理人 曾佳珍
法定代理人 曾里麗
法定代理人 陳炯銘
一、債務人穗逸貿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伍
  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公司為法人組織,其對外之法律行為應由有
  行為能力之自然人代表為之,如票據上發票人欄除公司之印
  文外,其後尚有公司代表人加蓋之私章,依一般社會通念,
  僅表明該代表人代表公司為發票行為,尚難謂該代表人有共
  同發票之意思。復按支票之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
  區內時,如執票人未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對於
  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此觀票據法第130條第1款
  、第132條規定即明。又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
  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
  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
  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
  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經查,本件債權人
  以債務人穗逸貿易有限公司陳瑞茂陳義雄借款未還為由
  ,聲請對渠等核發支付命令,惟其提出之支票上載之發票人
  僅債務人穗逸貿易有限公司,且債權人亦未於前述法定期間
  提示支票,是債權人對於支票背書人即債務人陳義雄已喪失
  其追索權,債權人復未提出其他相關證據以為釋明,依前開
  說明,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部分之請求於法
  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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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穗逸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