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7年度,64號
TNDV,107,勞執,64,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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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64號
聲 請 人 陳金蘭
相 對 人 圓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蘭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於民國一0七年八月七日在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陳金蘭(即聲請人)民國一0六年年終獎金及民國一0七年資遣費共新臺幣玖萬壹仟元,資方(即相對人圓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於民國一0七年八月十二日前給付。」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7 年8 月7 日在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相對 人應依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內容第1 項所載,於107 年8 月 12日前如數給付聲請人106 年年終獎金及107 年資遣費共新 臺幣(下同)91,000元,詎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第1 項 所載內容之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 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 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 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 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第60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暨 附件影本1 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再依該調解紀錄成立內容 記載,足認兩造已就相對人應於107 年8 月12日前給付積欠 聲請人106 年年終獎金及107 年資遣費共91,000元等內容成 立調解,有該調解紀錄1 件在卷足憑,經核前開調解內容, 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規定所示情形,而相對人迄未依 前開調解紀錄內容給付。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就兩造於107 年8 月7 日在臺南市政府 勞工局如主文所示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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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圓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