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0號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陳孟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寀宸(原名王介秀)、吳金貴、
范春和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
7年8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4,600,851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9,958元,惟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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