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40號
TNDV,106,訴,340,2018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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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0號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陳孟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寀宸(原名王介秀)吳金貴
范春和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
7年8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4,600,851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9,958元,惟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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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