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留國緯
被 上訴 人 蘇士華
訴訟代理人 蘇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
月3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70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07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參萬壹仟元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命上訴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關於命上訴人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四十三,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原告主張:上訴人架設於臺南市○區○○○街0 號5層樓透天厝(下稱2號房屋)頂樓之太陽能熱水器(下稱 系爭太陽能熱水器)集熱板於民國105年9月14日莫蘭蒂颱風 來襲時掉落,造成相鄰之被上訴人所有同街6號建物(下稱 系爭建物)頂樓石棉瓦屋頂破洞、鋼架扭曲龜裂(包含水切 、包角、水槽等),因石棉瓦已遭禁用,無法以原本材料修 復,如不全部以同一材質修復,不能保證屋頂不會漏水,被 上訴人為更換屋頂鋼板而支出新臺幣(下同)70,625元,傢 俱、生活用品亦毀損,而受有1,000元之損害等情,爰依民 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71,625元 。(被上訴人原起訴請求上訴人應給付其更換屋頂鋼板費用 115,000元、輕鋼架除鏽、油漆工事費用96,300元及傢俱、 生活用品毀損之損害63,700元,合計共275,000元,惟除前 揭71,625元之請求業經原審判決所准許外,其餘之訴均經原 審判決駁回,且未據被上訴人聲明不服,業已確定,並不在 本件審理範圍內,合先敘明。)
二、上訴人即被告則以:
㈠上訴人之系爭太陽能板係安裝於2號房屋頂樓的最上方(約 八層樓高以上),因無固定梯,一般非專業人員不能上去檢 視,平常無任何異狀,也均有正常使用中,本事件係因莫蘭 蒂強烈颱風重創南部引起,因屬天災而非人為故意或過失。 ㈡原審判決內容所述材質不同不能達到長久防水之功能,然因 系爭房屋之屋頂後半段原即有通風扇及兩片採光板,其與石 棉瓦均非相同材質,然而也和石棉瓦經歷30年以上的風雨, 而不破損及漏水,上訴人曾提出更換破損部分,費用亦僅需
5,000元,惟被上訴人不予理會,隨即自行請人更換材質最 貴,品質最好之三合一彩色鋼板,並將全部的費用275,000 元要求上訴人賠償。又被上訴人所提出之計算式與事實不合 ,原本石棉瓦換成最好之彩色鋼板,其費用相差好幾倍,今 只破損兩塊,卻要賠償全部材料及工資的一半,全部石棉瓦 有74塊是為37分之1,且僅破損2塊不用吊車也不用清潔費, 卻要賠71,625元,完全不符比例原則等語置辯。三、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71,625元,並駁回被上訴人 其餘之訴。上訴人就敗訴部份聲明不服而上訴,且求為判命 :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份,被上 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㈢第一審(確定部分除外)、第二 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未就第一審敗訴部分 提起上訴,並就上訴人上訴部分聲明:㈠上訴駁回。㈡第二 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四、本件於準備程序經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 ,整理並協議兩造不爭執事項暨簡化爭點為:
㈠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⒈上訴人架設於2號房屋頂樓最高處位置之太陽熱水器集熱板 於105年9月14日莫蘭蒂颱風來襲時掉落,造成相鄰之被上訴 人所有系爭房屋頂樓石棉瓦頂屋破洞。
⒉被上訴人為更換系爭房屋屋頂鋼板而支出115,000元,輕鋼 架除鏽、油漆工事則支出96,300元。
㈡兩造爭執之事項:
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石棉瓦屋頂修護費用70,625元,及 家具損壞1,000元,是否有理由?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 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 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 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 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 前段、第196條、第21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 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 品,應予折舊,亦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可資參照。另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 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 數額,則為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所明定。查本件被上訴
人主張其所有系爭房屋頂樓之石棉瓦屋頂於105年9月14日, 因其旁上訴人所有2號房屋頂樓所架設之系爭太陽能熱水器 集熱板掉落而遭砸損乙節,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並有兩造分 別於原審所提出之屋頂毀損情形之照片附卷可參(見原審卷 第44、56、58頁),堪信為真實,上訴人既為上開集熱板所 有人,自有保管維護前揭集熱板,而不使該集熱板脫落砸毀 他人屋頂之義務。上訴人雖辯稱:系爭太陽能熱水器集熱板 係安裝在約8層樓高之處,其根本不可能自己上去維修或檢 視,而該集熱板掉落係因颱風造成,其並無過失云云。然上 訴人自承其自購得2號房屋後,因有其他房屋需裝潢,其欲 安裝同廠牌之太陽能熱水器,曾請廠商至2號房屋查看過系 爭太陽能熱水器等情,且觀諸上訴人所提出系爭太陽能熱水 器裝設位置之照片(見本院卷第8頁),可知其安裝位置雖 甚高,但因有屋頂突出物(即梯間等)平台,僅需擺放樓梯 即可到達,顯無上訴人所辯系爭太陽能熱水器所安裝之位置 係一般人無法接近為管理維護之情形;又上訴人自承其於約 15年前購得上有系爭太陽能熱水器之2號房屋後至本件事發 前,從未曾請廠商定期檢查,更遑論於颱風來臨前就該太陽 能熱水器為加強固定預作準備,亦不否認鄰近房屋所裝設之 太陽能熱水器於事發當日並無均因莫蘭蒂颱風來襲而遭颱風 吹落之事實,足認上訴人所有系爭太陽能熱水器之集熱板被 風吹落並砸損系爭房屋之屋頂,顯係因上訴人疏於管理維護 所致,而應負過失之責,上訴人所辯其就本件損害並無過失 責任云云,並不可採。則被上訴人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請求上訴人應賠償其系爭房屋因屋頂遭上訴人系爭太陽能熱 水器集熱板砸損所受之損害,自屬有據。茲就原告請求賠償 之項目、金額有無理由,分述如下:
⒈石棉瓦屋頂毀損部分:
⑴系爭房屋頂樓之石棉瓦屋頂(下稱系爭屋頂)後段部分因遭 上訴人系爭太陽能熱水器集熱板掉落砸損,呈一處約兩塊石 棉瓦大小洞穿之破損狀態一情,此有上開屋頂毀損情形照片 可參;而屋頂之功用乃遮陽防曬、隔絕風雨之用,系爭屋頂 雖非全面毀損,然既有一處洞穿之破損情形,原有之遮陽防 曬、隔絕風雨功能顯已大幅減損,則依前開說明,上訴人自 應負有回復系爭屋頂原可遮風避雨及防曬功能之義務。 ⑵惟被上訴人所述:系爭屋頂後段遭砸損後,因原屋頂之石棉 瓦材質易脆,造成該部分屋頂均有裂痕,鋼架亦已彎曲、受 損,且石棉瓦材質現已禁用,若用修補方式無法保證可完全 遮陽避雨,始聽從修理師傅之建議將前、後屋頂全部更換為 鐵皮屋頂,是所支出更換全部屋頂之修復費用均為必要費用
等情,業為上訴人所否認。而開設建築公司、從事土木包工 業且曾為上訴人估價系爭屋頂修復費用之證人張瑩山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所證:「(依你當初在上訴人家屋頂看隔壁屋頂 受損情形,可以看出該被砸破屋頂的鋼材是否有受損情形? )我在這邊都講實話,東西掉下去,洞剛好在兩個鋼材的中 間,至於鋼材有沒有受損,依我的位置是看不到的。依照我 的專業,如果太陽能板砸的是鋼材的位置,應該是破一大片 ,絕對不是只是一個洞,而且鋼材也會外露,因為石棉瓦非 常地脆,太陽能板是很重的東西,如果剛好是一個洞,就是 砸落一個洞,如果砸到鋼材會是破掉一大片。」、「(如果 房屋屋頂有像你看的屋頂那樣受損的話,通常適用什麼材質 來修復?)通常適用原來的材料,但是因為石棉瓦已經禁用 ,所以現在都會用類似波浪形狀的PC板或建材來修復,烤漆 浪板也有做波浪形狀,但PC板比較好施工,所以一般都是用 PC板。」、「(你上次看到系爭房屋屋頂破掉的狀況,有沒 有用浪板或是其他建材只修復那塊,還是會漏水的情形?) 要看施工人員,如果是一般情形,鋼材沒有壞掉的話,是不 會漏水的,接人家的生意,也不能讓人家漏水。」等語,核 與為被上訴人修復系爭屋頂之證人吳尚雨所證:「(你當初 去施作時,鐵架、包角、水切、水槽等東西是否有壞掉?) 是沒有壞掉,壞掉的是石棉瓦那個洞。」、「(如果只是石 棉瓦那個洞壞掉,不是補洞就好,要全部換掉?)沒有石棉 瓦可以用,才全部換掉,只有放鐵皮在那個洞上面會不合, 因為太厚沒辦法固定鐵皮,這樣放上去還是會漏水,也沒辦 法把鐵皮放石棉瓦下方,鐵皮歸鐵皮,石棉瓦歸石棉瓦,不 能合用。」、「(本件被上訴人家裡的屋頂破個大洞,有沒 有可能用浪板蓋著就好?)被上訴人的意思是不要採光,所 以沒辦法用浪板。」、「(提示原審卷第59頁,為何原本被 上訴人屋頂後方有放兩塊浪板及石棉瓦加在一起的,也沒有 漏水,跟你剛剛所述情形不同?)這算是採光的,被上訴人 的意思就不要採光,如果被上訴人願意採光,用浪板的話就 可以補,我剛說不能跟石棉瓦和的是鐵皮。」等語相符,可 知系爭屋頂於遭上訴人之系爭太陽能熱水器集熱板砸損時, 僅其石棉瓦屋頂破洞受損,屋頂鐵架並未受損,又該受損之 破洞若使用浪板時,亦有修補之可能,是被上訴人所述:其 將系爭屋頂全部更換為鐵板,係因系爭屋頂後段之石棉瓦屋 頂除破洞外尚有裂痕,且鐵架均已受損變形,又石棉瓦現已 禁用,需將系爭屋頂全部更換始可回復遮風避雨之功能云云 ,實無足採。
⑶然系爭屋頂受損部分原係以石棉瓦覆蓋,並不透光,若欲恢
復其不透光且可遮風避雨之原狀,即無法以會透光之浪板來 修補屋頂,需以鐵板施作,而鐵板與石棉瓦之厚度不合,無 法固定鐵皮,且仍會漏水,是本件系爭屋頂雖不需要將未受 損之前段屋頂及破洞之後段屋頂全部換新,但若不將破洞該 側後段屋頂之石棉瓦全部拆除換成鐵皮屋頂,則因石棉瓦太 過脆弱,未破損部分屋頂施工時容易被工人踩碎,縱業主願 意以浪板修補,一般業者亦不會願意施作一情,業經證人吳 尚雨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證述明確。核與證人張瑩山所述:「 (當初證人所開新台幣5,000元是行情價還是友情價?)我 剛剛講過了,我手下鐵工包商很多,我隨便找一家包商也不 會該超過新台幣4,000元,我還是有賺,不是因為認識上訴 人,所以刻意壓低,上訴人本來就跟我很熟,我不避諱,因 為上訴人原本舊房屋就是我幫他修繕的,我沒有必要開高價 ,而且這個東西平常人不願意作,因為只是修補。」、「( 如果是不認識的人找你補被上訴人房屋破洞的話,你會估價 多少?)估1萬元或是不願意作,因為不熟,因為修補的工 作是小錢,舊的石棉瓦如果不小心的話,有可能原本只要補 2片,但施工時卻破4片,因為石綿瓦看起來很舊了。」、「 (會不會是因為這樣,一般修屋頂的包工,就會直接跟客人 說乾脆直接全部換掉算了?)有可能,因為屋齡,石棉瓦已 經很久了,我們的確會叫客戶通通換掉,因為舊的東西找不 到替代品,而且很醜,另外有可能原本破2片,施工過程變 成破4片。」、「(如果說依當時的情形需要把破洞的一整 面都換掉的話,另外一面要換掉嗎?)另外一面不換掉的話 ,太難看,要換就全部換掉,但跟漏水不漏水沒有關係,如 果要省錢,是可以換一面就好,只是會很醜。」等語亦屬大 致相同,足見被上訴人所稱其於系爭屋頂受損後,無法找到 願僅替其修補屋頂破洞且保證修補後系爭屋頂回復至不透光 且可不漏水之師傅,應屬實在。上訴人所辯系爭屋頂所受之 損害,僅需花費5,000元將破洞補起,而無須將破洞該側之 屋頂全部換新云云,及被上訴人所述除破洞該側之屋頂應全 部換新外,亦需將未破洞該側之屋頂全部換新,才不會漏水 云云,均無足採。則系爭屋頂之修復,因屋頂原材料石棉瓦 現已禁用,且材質易碎,修補不易,一般業者於該屋頂需以 不透光之材質為替換之情形下,非將系爭屋頂破洞該側全部 更換鐵皮屋頂之條件下不願施作,是被上訴人因將破洞該側 之系爭屋頂全部更換為鐵皮屋頂所支出之費用,係屬本件修 復受損石棉瓦屋頂之必要費用一節,應堪認定。 ⑷而系爭屋頂破洞該側若全面更換為鐵皮屋頂時,包含因更換 屋頂所應一併更換之包角、水切、白鐵水槽、壁肚、天窗及
水管等引水設施,所需之施作費用約為6萬元,其中材料費 用佔6成、工資費用佔4成等情,業據證人吳尚雨於本院訊問 時證述綦詳。而系爭屋頂修復所用建材,既係以新品更換舊 品,則被上訴人以上開修復費用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自 應將材料折舊部分予以扣除,始為合理。查系爭屋頂已建造 使用約20年,業據被上訴人陳明在卷(見原審卷第25頁反面 ),而系爭屋頂乃加蓋於建物頂樓之屋頂,應屬行政院發布 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中之「遮陽設備」,耐用年數為5年 ;惟系爭屋頂之使用年數雖已超過耐用年數,但於本件損害 發生時仍正常使用中,難認其所用材料已無殘餘價值,如超 過耐用年限之部分仍依定率遞減法繼續予以折舊,則與固定 資產耐用年限所設之規定不符。故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 準則第95條第8款所定「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 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 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式計提折舊」、所得稅法第51條 「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 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 折舊方法為準」,及該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1款「本法第51 條所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採平均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 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 平均分攤,計算每期折舊額」之規定,本院認採用「平均法 」計算其最後1年折舊後之殘值作為系爭屋頂材料之殘餘價 值【計算式:取得價格÷(耐用年限+1)=殘值】,應屬 合理。上開材料費用36,000元(計算式:60,000元×6/10= 36,000元)依前揭平均法計算其折舊後,材料之殘餘價值為 6,000元【計算式:36,000元÷(5+1)=6,000元】,於加 計工資費用24,000元(計算式:60,000元×4/10=24,000元 ),被上訴人得向上訴人請求賠償之屋頂修復必要費用應為 30,000元(計算式:6,000元+24,000=30,000元】。 ⒉傢俱、生活用品毀損之損害:
被上訴人於系爭房屋頂樓放置傢俱乙節,業據其提出照片為 證(見原審卷第43、45、46頁),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而 該頂樓之系爭屋頂既遭掉落之系爭太陽能熱水器集熱板自外 砸毀洞穿,屋頂毀損當時又逢颱風來襲,則其下所置放之物 品遭掉落物擊中,且因雨水侵襲而損壞之可能性自屬甚高。 且自被上訴人所提出上開照片觀之,確有部分傢俱存有破損 或變色之情形,則被上訴人主張其置放於頂樓之傢俱、生活 用品亦因上訴人所有之前揭集熱板掉落而毀損乙情,堪予採 信。惟被上訴人雖已證明其受有損害,然未能提出受損家俱 、用品之明細,亦未能證明該等傢俱、用品之購入價值及修
繕費用,爰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規定,審酌 被上訴人所提出照片中之傢俱、用品之數量、受損程度、外 觀均非新品等一切情狀,定其此部分所受之損害額為1,000 元為適當。
⒊從而,被上訴人因系爭屋頂遭上訴人所有系爭太陽能熱水器 集熱板砸損而造成之損害共計為31,000元(30,000元+1, 000元=31,000元)。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應 給付其31,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即修復石棉瓦屋頂之費用超過30,000元部分),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原審就超過上開應予准許之部分,為上訴人敗訴 之判決並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 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 如主文第1、2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 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 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應駁回其此部分之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上訴人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79條、第87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王參和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