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6年度,147號
TNDV,106,簡上,147,2018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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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林朝明 
訴訟代理人 林奇龍 
被上訴人  鄭蘇錦雀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3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15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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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