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64號
抗 告 人
即相對人 曾子嫻
上列抗告人與詹坤龍間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64號返還代墊扶養費
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9日所為裁定,而提起抗
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
徵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