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53號
TNDV,106,勞訴,53,2018091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53號
原   告 賴芊妤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鄭婷婷律師
被   告 騰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舜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1/1頁


參考資料
騰普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