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4號
原 告 陳裕洲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被 告 賴張善
訴訟代理人 賴明進
賴明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2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本院105年5月16日之勘驗測量筆錄就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使用現況,記載為「由『被告』種植柚子並搭建鐵皮農舍」,上開「被告」應為「原告」之誤,本院擬更正上開筆錄,兩造就此如有意見,請於七日內具狀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