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字第7號原 告 莊海東 陳茂興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趙秀琴原 告 王先義 盧雀華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志堅律師被 告 騰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逸嵐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陳玄儒律師被 告 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被 告 黃碧連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鄭婷婷律師被 告 陳國庭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複 代理人 黃信豪律師 王又真律師被 告 陳耀光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吳俊宏律師 林韋甫律師複 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被 告 楊木象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兩造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至本院第八調解室報到,由本院安排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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