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05年度,7號
TNDV,105,消,7,201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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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字第7號
原   告 莊海東
      陳茂興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趙秀琴
原   告 王先義
      盧雀華
上列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張志堅律師
被   告 騰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逸嵐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陳玄儒律師
被   告 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陳永昌
被   告 黃碧連
上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許雅芬律師
      鄭婷婷律師
被   告 陳國庭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複 代理人 黃信豪律師
      王又真律師
被   告 陳耀光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吳俊宏律師
      林韋甫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
被   告 楊木象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兩造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至本院第八調解室報到,由本院安排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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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