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825號
TNDM,107,訴,825,2018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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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金瑞
具 保 人 高孟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營偵字第223號、107年度偵字第17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孟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
㈠、被告周金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並由具保人高孟君 提出保證金繳納乙節,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 金通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 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佐(見偵二卷第129頁至第134頁) 。
㈡、被告周金瑞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又經本院 囑託警察機關予以拘提,亦未到案乙節,有本院準備程序筆 錄、送達證書、被告之個人戶政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暨員警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 (見訴卷第11頁、第31頁、第37頁、第43頁至第51頁),足 見被告周金瑞業已逃匿之事實。
㈢、本院復合法通知具保人高孟君應於民國107年8月7日上午9時 40分,通知被告周金瑞到庭,並由具保人之同居人陳柳收受 通知書乙情,有送達證書1份存卷可查(見訴卷第33頁), 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高孟君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部 分,均應予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廖建瑋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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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