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炳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炳楠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炳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 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本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經分別確定 在案。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