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857號
TNDM,107,聲,1857,2018091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8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易文欽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易文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易文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 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 ,認為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