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8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麗綢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7年執字第7865號、執聲字第1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陳麗綢犯如附表所示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麗綢因犯賭博案件,先後判決如附 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 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琄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