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746號
TNDM,107,聲,1746,2018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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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智源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7 年執字第7822號、107 年執聲字第128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楊智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智源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五十 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 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並綜 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復歸社會的可能性、各罪之關係(即 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加重效應及時空之密接程度)及刑罰 邊際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 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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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