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蕙君(原名:陳曼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 107年度執聲字第1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蕙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蕙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 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陳蕙君因 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以一○六年度簡 字第三一五三號、一○六年度簡字第三八○四號、一○七年 度簡字第二○二九號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確定在 案(除附表編號3之「宣告刑」應更正為「3月」、「法院案 號」均應更正為「107年度簡字第2029號」外,餘均詳如附 表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 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