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七四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德商諾爾儲槽工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華
訴訟代理人 黃子素律師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駿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 政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之理
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逾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
,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四項
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裁定命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提
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上開裁定已分別於同年四月二十五日、五月十七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為證。兩造迄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
第四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
明逾期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如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四十七條規定駁回之,或於判決時依全辯意旨斟酌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 永 宜
法 官 陳 昆 煇
法 官 蔡 烱 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 日 書記官 李 卓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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