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2943號
TNDM,107,簡,2943,201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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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9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平順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2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分則中「公然」之意義,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 共見共聞之狀況而言;而所謂「猥褻」,則指姦淫以外有關 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58號判例 意旨參照)。查被告甲○○在公眾通行之道路上,對被害人 露出其生殖器官,顯係意圖供人觀覽而公然為猥褻行為,核 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四、爰審酌被告為滿足一己私慾,基於供人觀覽之意圖,於被害 人騎駛機車行進公眾通行之道路中,遽爾在前對被害人露出 生殖器,致使被害人深感驚嚇、害怕,驚擾被害人,造成被 害人不悅、不適之感覺,妨害社會秩序與善良風俗,又被告 前因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106年簡字第1878號判處 拘役35日確定,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可憑,顯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身 心情形、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後坦承之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 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七、本案經檢察官彭盛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公然猥褻罪)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2926號
被 告 甲○○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民國107年7月1日5時4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 0號前,見乙○○騎乘機車行經該處時,竟意圖供人觀覽, 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脫下褲子露出其生殖器而為公然猥褻 之行為。嗣經乙○○報警究辦,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乙○○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 器錄影翻拍畫面及現場照片共13張。依上證據,足認被告之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彭盛智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姵穎
(本院按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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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