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210號
TNDM,107,單禁沒,210,201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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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振良
      周敏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7 年度聲沒字第416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嫌運輸武士刀之犯行,業經聲請人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武士刀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 列管之刀械,屬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本條例所稱刀械:指武士刀、手 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 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 有殺傷力之刀械;第4 條第1 項第3 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 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 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第 6 條,亦分別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涉嫌非法運輸武士刀之犯行,業經聲請人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業經本院核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8985 號卷宗無誤。又扣案之武士刀1 把,經鑑 定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一事,亦有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105 年6 月8 日桃警保字第1050038396號函附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各1 份在卷可稽,足徵扣案之武士 刀1 把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所管 制之刀械,而屬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從而,聲請人本案 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冠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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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