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允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07 年度聲沒字第4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檢驗前淨重依序分別為零點零柒貳公克、零點柒陸零公克、零點零零肆公克、貳點肆肆捌公克,檢驗後淨重依序分別為零點零陸壹公克、零點柒肆陸公克、檢體用罄、貳點肆參肆公克)、殘渣袋壹個(檢驗前毛重為零點陸貳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 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毒 聲字第9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233 、115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有該刑事裁定書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 紙附卷可稽。而 該案所查扣被告持有之白色結晶4 包、殘渣袋1 個,經送鑑 定結果,確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白色結晶4 包,檢驗 前淨重依序分別為0.072 公克、0.760 公克、0.004 公克、 2.448 公克,檢驗後淨重依序分別為0.061 公克、0.746 公 克、檢體用罄、2.434 公克;殘渣袋1 個,檢驗前毛重為0. 625 公克)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出具之民國107 年8 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4814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紙在卷可按,則該等扣案物既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 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應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本件聲請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 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得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