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983號
TPDV,107,除,983,201809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83號
聲 請 人 林秀枝(即陳正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56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7 月3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983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數│股數│
├──┼────────┼────────┼───┼──┼──┤
│0001│國巨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61161-6│普通股│1 │800 │
└──┴────────┴────────┴───┴──┴──┘

1/1頁


參考資料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