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237號
TPDV,107,除,1237,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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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37號
聲 請 人 祥億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豐年
代 理 人 姜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4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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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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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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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捷世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107年5月31日│40,761元 │3120713 │
│ │張榮欽 │三興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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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億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世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