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55號
聲 請 人 柯清才
代 理 人 黃沛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818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4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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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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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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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嘉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098-ND-0070236-5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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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嘉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098-ND-0070237-7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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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嘉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098-NX-0005112-5 │1 │7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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