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26號
聲 請 人 皇家寶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家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51號公示 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30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 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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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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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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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僑泰財經首│上海商業│107年5月5日 │275,000元 │WT0917924 │
│ │席管委會 │儲蓄銀行│ │ │ │
│ │蔡森昌 │世貿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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