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91號
聲 請 人 劉李淑子(即劉耀東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劉育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3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091號 │
├──┬─────┬──────┬─────────┬──┬───┤
│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
│001 │日盛證券投│日盛日盛證券│20-D1-01-0004009-6│1 │10,000│
│ │資信託股份│投資信託基金│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02 │日盛證券投│日盛日盛證券│20-D1-01-0006420-6│1 │20,000│
│ │資信託股份│投資信託基金│ │ │ │
│ │有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