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66號
聲 請 人 加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陽
訴訟代理人 魏道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3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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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0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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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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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美商定誼科│第一商業│106年11月30日 │17,063元 │KA5733071 │
│ │技股份有限│銀行南門│ │ │ │
│ │公司台灣分│分行 │ │ │ │
│ │公司 蔡元│ │ │ │ │
│ │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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