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063號
TPDV,107,除,1063,2018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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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63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嚴仲熊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代 理 人 湯麗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9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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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0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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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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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15400-4 │1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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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