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51號
聲 請 人 友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聖暉
訴訟代理人 李佳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6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如附表編號3部分已於民國107年6月16 日屆滿;附表編號1、4部分已於107年7月16日屆滿;附表編 號2部分已於107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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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0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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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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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60,000元 │107年3月23日 │YA7667266 │4個月 │
│ │公司 許順富 │長春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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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60,000元 │107年4月30日 │YA7667267 │5個月 │
│ │公司 許順富 │長春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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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30,000元 │107年3月9日 │YA7667268 │3個月 │
│ │公司 許順富 │長春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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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30,000元 │107年3月23日 │YA7667269 │4個月 │
│ │公司 許順富 │長春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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