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7年度,29號
TPDV,107,金,29,201809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29號
原   告 何佳蓉
訴訟代理人 何棋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元忠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
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