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427號
TPDV,107,重訴,427,201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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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原   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廖健君律師
被   告 歐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光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游仕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日所為由受命法官黃鈺純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按候補法官於候補期間,輪辦下列事務,...充任地方法 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期間為二年,法官法第 9條第3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常股法官黃鈺純於民國107年4月2日承辦本件民 事案件時,係候補法官,依據上述規定應行合議審判,是以 本院合議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指 定其為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並得調查證據、試行和解。 惟查,本案因事務分配移由昕股法官林瑋桓繼續辦理,應認 無合議審判必要,並經以行政簽文陳請本院院長批核同意。 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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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