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106號
TPDV,107,重訴,1106,2018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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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06號
原   告 蔡欽城
 
 
被   告 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士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視同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9,9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07年7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 定已於107年7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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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