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1號
原 告 朱宇翔
朱竟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複代理人 蔡雅涵
被 告 閻宇庭
閻稚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閻承毅
蔡佩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十月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整,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湘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