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644號
TPDV,107,訴,644,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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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44號
原   告 旭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興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被   告 郁勝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1月2 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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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郁勝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