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33號
原 告 郭熙光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永鴻律師
被 告 台友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訓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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