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郝梓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丁茂庭、林耀煌、張開敏、林勇成
、陳信元、汪其梓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77 號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6日所為之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 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7 年9 月17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 狀,然未載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首揭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 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並按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如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 全部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8萬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如非全部上訴 ,請自行依聲明不服之程度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 訴人尚未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 4 款規定一併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