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74號
原 告 高清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間請求塗銷不動
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之法定代理人及其等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 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 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應為之聲明 或陳述;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因命補正欠缺,得將書狀發還;如當事人住居法院 所在地者,得命其到場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21 條、第249 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及繕本,均未記載被告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之法定代理人,不符前述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規定之程式,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