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10號
原 告 李文弼
金彭秀玲
朱金山
許水龍
廖水柳
李美惠
藍書誠
李萬鎮
林明仁
高翔鶯
劉季如
黃志高
王興旺
張蔡阿幸
廖進春
沈寶杉
李易杰
被 告 臺北市新隆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查原告起訴聲
明為:確認被告於民國107 年9 月1 日所召開第10屆第1 次臨時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均無效,經核其訴訟標的非為親屬身分權
或人格權,自屬財產權訴訟,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扣除原告前繳3,000 元,尚欠1 萬4,
335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5 日內悉數補繳上開不足額裁判費,倘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