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710號
TPDV,107,訴,3710,2018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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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10號
原   告 李文弼
      金彭秀玲
      朱金山
 
      許水龍
 
      廖水柳
      李美惠
      藍書誠
      李萬鎮
      林明仁
      高翔鶯
      劉季如
      黃志高
      王興旺
      張蔡阿幸
      廖進春
      沈寶杉
      李易杰
被   告 臺北市新隆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查原告起訴聲
明為:確認被告於民國107 年9 月1 日所召開第10屆第1 次臨時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均無效,經核其訴訟標的非為親屬身分權
或人格權,自屬財產權訴訟,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扣除原告前繳3,000 元,尚欠1 萬4,
335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5 日內悉數補繳上開不足額裁判費,倘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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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