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698號
TPDV,107,訴,3698,2018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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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98號
原   告 黃威航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日 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 7年8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 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 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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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