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39號
原 告 許峻榮
被 告 顏清龍
顏清龍之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以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 ,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 號建物,有起訴狀、建物登記謄本、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存 卷可徵,核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應專屬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該法院,依首揭法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