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619號
TPDV,107,訴,3619,2018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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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19號
原   告 天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昇
被   告 沈春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 於書狀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於 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書狀記載法定代理人之 姓名、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經本 院於民國107年8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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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際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