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80號
原 告 資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宏揚
被 告 創樂遊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威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 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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