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481號
TPDV,107,訴,3481,201809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48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吳芝淳(原名:吳盈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
9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肆仟叁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原告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貸約定書第 叁部分第10條第2 項可稽,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2年10月28日向原告請領VISA信用卡使用(卡號 :4563191008064212),依約被告即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帳單應付款項 或最低應繳款項,就剩餘未付帳款餘額,應計付循環信用利 息。然被告至107 年3 月15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 )95,616元(其中94,542元為消費款、511 元為循環利息、 563 元為依約得計收之其他費用)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94,542元自107 年3 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04%計算之利息。
㈡又被告於106 年11月17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約定自106 年 11月17日起至113 年11月17日止分期清償,利息自撥貸日起 前3 個月按固定年利率1.68%,自第4 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 數加年利率8.99%按日計息(目前為1.07%+8.99%=10.0 6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等情形(依個人信貸約定書 第叁部分第3 條),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 107 年1 月16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488,747 元,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07 年1 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06 %計算之利息。 ㈢為此,爰依信用卡消費記帳款及消費借貸等契約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1.如主文第1 項所示。2.原告願 提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 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 詢、客戶消費明細表、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 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帳務明細、個人信用貸款申 請書(分期信貸_ 網銀)等件為證。被告經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 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則經本院依調查 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信用卡消費記帳款及消費借貸等契約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 390 條第2 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 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




│附表: │
├──┬────┬──────┬──────┬────┬──────┤
│編號│ 產 品 │請 求 金 額 │計 息 本 金 │週年利率│計 息 期 間 │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 1 │信用卡 │95,616元 │94,542元 │7.04 │107年3月16日│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2 │小額信貸│488,747元 │488,747元 │10.06 │107年1月17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合計 │584,363元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