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947號
TPDV,107,訴,2947,201809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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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47號
聲 請 人
即 參加人 曾令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於原告松屋食品企業社即楊喬云與被告王暐智
給付加盟金等事件參加訴訟,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7 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蘇家儀與被告吳秀玲間返還價金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松屋食品企業社即楊喬云與被告王暐智間給付加盟金等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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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