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47號
原 告 松屋食品企業社即楊喬云
被 告 王暐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